導語:在相親節(jié)目中走紅的馬諾,因其大膽言論在網(wǎng)絡上被稱為“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馬諾為此起訴好車網(wǎng),“喊冤”自己不是“拜金女”。近日,北京東城法院一審認定馬諾肖像權受侵,但名譽權未受到侵害。法官表示,“刻薄拜金女”說法沒有捏造,屬客觀評價。
馬諾
馬諾因其在江蘇衛(wèi)視“非誠勿擾”中大膽、犀利的言論而迅速在網(wǎng)絡上躥紅。尤其是她那句“我還是在寶馬車里哭吧”讓她迅速“紅”遍大江南北,因而也引來了大量口水和板磚,為自己贏得了“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稱號。對此,馬諾認為這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也給自己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已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于是將有關網(wǎng)站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只認定了肖像侵權,而否定了名譽侵權。法官釋疑稱,只有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才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文章雖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詞匯形容馬諾,但這是馬諾以其自身言行所導致的社會輿論對其不符合主流價值觀言行的客觀評價,并非捏造事實。
法官的寥寥數(shù)語道出了侵犯公民名譽權的實質,劃清了客觀評判與侮辱誹謗的界限,為日益受到重視和珍惜的公民表達權提供了有力保障,將有利于公共言論和社會輿論的健康發(fā)展,有利于增強公民意識,培養(yǎng)民主觀念,提升法治素養(yǎng)。同時也為社會主流言論和道德提供了一個自由生發(fā)和健康壯大社會空間的寬松環(huán)境。因此凸顯了“馬諾案”判決為公眾表達權護航的積極意義。
“表達權”已被黨的十七大報告列為公民四權(即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之一,這意味著公民言論自由權不僅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法律權利,而且還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方式。公眾及媒體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表達權,以表達對國家活動、政府行為的意見和建議,發(fā)表對其他公民、各種組織及其他社會成員言行舉止等社會活動的意見和看法,包括褒揚進步、鞭撻丑惡。媒體和公眾對馬諾在電視節(jié)目中的言論進行抨擊和批評,就是人們在積極行使表達權,一方面是因為此為公民自由,不容隨意剝奪或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為馬諾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挑戰(zhàn)社會公共道德底線,任何人都有捍衛(wèi)主流社會道德的權利。至于是否“玩笑話”,并不影響公眾評判,何況這話已通過大眾媒體廣泛傳播,客觀上的不良影響已經(jīng)產生,不容否認。
當然,正如法官所言,對他人行為進行評判不得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人格,也就是說可以對他人的行為言論進行客觀且實事求是的評價,一針見血地指出問題的癥結和實質所在,但卻不能無限聯(lián)想,無中生有,自豎一個耙子硬安在別人身上來進行“無情批判”,更不能進行捕風捉影式的人身攻擊。同時,“馬諾案”判決還鄭重提示,言論表達權是自由的,對任何人都一樣。
但愿“馬諾案”判決能讓所有公眾人物,以及那些正在試圖成為公眾人物的人士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努力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感,不要靠出位賺出名,更不能犧牲社會公共道德賺取個人利益,如果一意孤行,社會公眾會當仁不讓進行嚴厲抨擊,以捍衛(wèi)社會的純潔和美好。